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针对上诉案件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将案卷装订整齐送立案庭(须附上诉材料:民事案件:①上诉案件移送函;②上诉状;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④送达回证;⑤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⑥裁判文书三份。刑事案件:①上诉案件移送函;②上诉状;③换押证;④裁判文书三份。)
第二条 立案庭应建立上诉案件登记本,对所有的上诉案件分类登记后,指派专人于每周一上午移送中院立案庭,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对中院退回的上诉案卷,由立案庭负责在每周一上午领取和签收,然后录入电脑再交各部门负责人签收归档。除立案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直接从上级法院签收上诉案卷。
第四条 未经立案庭许可,案件主审人以及其他审判人员均不得擅自向中院移送上诉案卷。
第五条 立案庭应将上诉案件的二审结果详细进行登记,并按月统计后报院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
第六条 院绩效考核办将定期对所有上诉后改判、发还重审的案件评查情况进行分析考评,属于追究范围的错案,本院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决定予以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