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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报道
【扫黑除恶专题(二)】亮剑“套路贷”  芙蓉区法院扫黑除恶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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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建林 谢丹  发布时间:2018-08-24 16:07:44 打印 字号: | |
宣判现场
  女大学生借钱创业却落入“套路贷”陷阱:债务莫名升级,被讨债团伙拍裸照威胁、非法拘禁,甚至强奸。8月23日上午,芙蓉区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宣判,谢某晨等4名被告人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及非法拘禁罪分别获刑。

  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某小区内开办了一家专门针对大学生的贷款公司,在雇佣专门收账人员的同时,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虚增债务数额后,又将自身债权转让给他人平账。2017年7月30日,被害人龚某某因创业借款后无力偿还,被周某等人诱骗借贷,几经转单平账,债务本金由9000元虚增至32000元,被迫向被告人谢某晨借高利贷归还周某欠款。之后又被要求以拍摄裸照作为抵押,签下了一张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金额为145000元的欠条,口头约定借款本金为60000元,保证金80000元,违约金5000元。在扣除18000元的月利息及1000元家访费后,龚某某实际仅从谢某晨处获取41000元。之后,龚某某归还周某32000元。2017年8月3日,在长沙县某酒店1305房间谢某晨以公布裸照相要挟,强行与龚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该案经一审审理,芙蓉区法院以被告人谢某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邓某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套路贷”是以借贷之名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之实的骗局,必须严加防范。首先,借款一定要选择大型、正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如银行、知名互联网平台等,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其次,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知晓借款的金额、利息、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签订合同后,要自行保管合同文件。再次,要保留好能够清晰反映借款、还款金额、利息等借贷关系内容的证据和凭证,包括微信、短信、QQ等聊天记录。最后,一旦发现可能遭遇“套路贷”,要及时报警求助,同时告知家人、朋友,避免发生危险。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