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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问题解答||社区怎样推荐公民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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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建林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4:2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在对接社区开展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个社区普遍存在困惑的问题,就是当居民来到社区,要求社区向人民法院出具《公民代理推荐函》推荐公民诉讼代理人时,社区该怎么办?给不给推荐?怎样推荐?推荐了会不会有法律风险?

 

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供社区在相关工作中参考。

 

一、什么是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是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社区推荐的人)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公民代理是相对于律师诉讼代理而言的,共同构成我国的整个诉讼代理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能够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来源或者构成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中第(一)项属于职业代理范畴,第(二)(三)项属于公民代理范畴。

 

本文只讨论第(三)项中的“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公民代理”的问题。

 

二、为什么要社区推荐?

  

一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部分当事人有化解纠纷争议,依法维护权益的需求,但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又经济实力不济,无力聘请律师等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没有懂法律懂程序的近亲属可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没有自己所在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合适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是配合人民法院诉讼工作。

指导当事人不随意委托非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诉讼代理人,规范委托公民代理行为,保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防范扰乱人民法院诉讼秩序行为的发生。引导涉诉居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助力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社区推荐注意事项

 

一是为谁推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只能为本社区辖区内的居民推荐公民诉讼代理人。当不是本社区的居民前来要求推进公民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建议向其户口登记簿记载的所在社区办理公民诉讼代理人推荐事宜。

 

二是可推荐谁?

 

首先,下列人员不能推荐:(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三)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四)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特邀调解员;(六)收取报酬的;(七)存在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可能的;(八)具有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嫌疑的;(九)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其次,尽可能推荐同属于本社区的知根知底的居民;

 

再次,尽可能推荐具有一定法律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群众公认口碑良好的居民。

 

三是具体怎么推荐?

 

(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诉讼维权需求相关材料,确保需要委托公民代理的是当事人是本社区的居民,且确实是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审查被推荐人的身份和履职材料,包括身份证、工作简历、《不收取报酬承诺书》等,确保被推荐人不在上文所述的不能推荐人员之列,且尽可能是居住在本社区,属于本社区对其知根知底的公道正派人士。

 

(三)填写好《社区公民代理推荐函》。函中要写清楚当事人、被推荐人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并说明推荐理由。推荐理由一般包括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职业律师代理诉讼,且无合格近亲属担任公民诉讼代理人,以及没有所在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且被推荐人符合推荐条件,等等。《社区公民代理推荐函》要由社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区的公章。

    

(四)及时联系法院配合工作。详细留下联系电话,推荐后及时随访当事人和被推荐人,询问诉讼工作进展,并与法院办案团队取得联系,根据法院需要配合做好公民代理的相关工作。

 

 

附一:《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节选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附二:《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条文节选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江赞成 高源